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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文物艺术品拍卖可全额开票
来源: | 作者:长河拍卖 | 发布时间: 2020-04-28 | 473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过一年多的沟通、调研与协调,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签发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第三条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允许拍卖行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该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这一拍卖税务难题的解决,给予疫情冲击下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极大的生存和发展信心。

经过一年多的沟通、调研与协调,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签发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第三条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允许拍卖行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该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这一拍卖税务难题的解决,给予疫情冲击下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极大的生存和发展信心。

为防范拍卖企业虚开发票,《通知》中明确要求拍卖行须将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等留存备查。

但需要注意的是,受客观情况限制,对于委托方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主要指机构委托),仍须依照现行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管理要求,拍卖货款增值税发票由委托方开具给买受人。

公告第三条原文: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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