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标的 | 芦山县盈安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 | |
整体起拍价:3078.138万元 | 保证金:600万元 | 加价幅度:20 万元 |
拍卖方式 | 整体打包拍卖 | |
定价依据 | 川鼎证资评报(2023)第1-1号 | |
执行案号 | (2023)川1826执恢4号 | |
建(构)筑物 | 共20项,均未办理相关权证(详见评估明细表) | |
机器设备 | 共8项(详见评估明细表)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 511826—2015—C—023 | |
宗地面积 | 136419平方米 | |
坐落 | 芦山县思延镇草坪村 2 组 320 号 | |
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
宗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
取得时间 | 2015年10月24日 | |
出让年限 | 50年 | |
有无优先购买权人 | 无 | |
有无抵押 | 部分机器设备有抵押 | |
租赁情况 | 无 | |
备注 | 1、本次拍卖的标的已由四川鼎证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编号为川鼎证资评报(2023)第1-1号(该报告及评估明细表作为公告附件,请竞买人认真查阅); 2、本次拍卖的20项建(构)筑物均未办理相关权证。由于资产空置时间较长且缺乏维护,本院和辅拍机构均不保证其配套的水、电、线路等设备的完好及是否能正常使用,以及建(构)筑物是否存在雨水渗漏等问题。竞买人在参与竞拍前,须进行仔细的查勘。拍卖成交后,本院将资产以现状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所带来的一切费用; 3、本次拍卖的机器设备共8项(详见评估明细表)。由于闲置时间较长且缺乏维护,本院及辅拍机构均不保证设备的完好及能否正常使用。拍卖成交后,本院将资产以现状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须自行承担维护、维修、更换所带来的一切费用。 4、据查证,芦山县盈安农业有限公司已就所占用的136419平方米工业用地与芦山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511826—2015—C—023,),但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严格按照该合同相关条款(如投资强度、规划条件、配套设施等)对土地进行建设和利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由于芦山县盈安农业有限公司位于芦山县产业集中开发区内,根据芦山县产业集中开发区的发展规划,拟入园的企业须符合产业规划要求。因此,有意参加本次拍卖的竞买人为避免出现买受后不能利用竞得资产进行生产经营的商业风险,应向园区主管部门咨询并取得入园许可,并在报名前向本院提交相应材料。如不具备相应入园许可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是报名前未向本院提交的,所有后果和法律风险均由其自行承担。 |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3月3日10时起至2023年3月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芦山县盈安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起拍价人民币3078.138万元,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加价幅度人民币20万元及其倍数。
注:
(一)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法院将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并送达相关职能部门,待办妥解除查封、注销他项权证等手续后再通知买受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院签收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此过程大约需20个工作日。
(二)买受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并联系承办法官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交接拍卖财产(联系方式详见本竞买公告第六项),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逾期滞纳金等费用,并承担本拍卖财产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三)本次拍卖的标的已由四川鼎证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编号为川鼎证资评报(2023)第1-1号。该报告作为公告附件,请竞买人认真查阅。
(四)本次拍卖标的评估价格为4397.34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次拍卖的起拍价为人民币3078.138万元。
(五)本院已委托四川长河拍卖有限公司为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机构。有意竞买者请拨打联系电话18011418100或关注微信公众号“长河拍卖”。
二、竞买人条件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竞买人须以本人名义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如参与竞买人需联名竞买的,因淘宝网无法注册联名账户,联名竞买的竞买人须在拍卖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共同到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共同出资参与拍卖申请和委托拍卖手续。
(三)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委托代理人须在拍卖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并经法院确认。未经法院确认,竞买活动视为报名人的竞买行为。
(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向委托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五)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2、网络服务提供者;
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4、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特别提示
(一)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无论是否实地看样,都视为对本拍卖财产实物现状的确认,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二)本院不保证拍卖财产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财产按交付时现状交付,交付时实物与本公告及评估报告不一致的风险及评估基准日至交付之时所产生的风险如隐藏瑕疵、缺陷、损毁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本院概不作多退少补。
(三)对拍卖财产能否办理过户手续、迁入户口、具体税费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四)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同意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五)因买受人悔拍或因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而被撤销拍卖的,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七)标的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能否过户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导致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和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均不对能否过户做任何的担保和承诺。
(八)标的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手续时先行垫付,在本院向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该笔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九)该标的交付前所欠缴的水、电、气、光纤、物业费等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全部承担。
(十)竞买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若因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及责任自行承担。
四、执行案号:(2023)川1826执恢4号
五、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咨询、看样联系电话:18011418100或关注微信公众号“长河拍卖”
看样时间:公告之日起拍卖前一日
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七、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的,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2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芦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工行芦山支行;账号:9558852319001589028,)汇款用途注明:(2023)川1826执恢4号拍卖成交款。
八、司法拍卖因拍卖财产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数额相对较高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或于竞价程序开始前5个工作日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按此条提示规定的时间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导致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本院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淘宝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8222870。
九、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十、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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